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在兩會上的提案每每都會在業內形成共鳴,畢竟作為中國最優秀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代表,他更能體會到市場的需要。「兩會」期間,馬蔚華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解放」銀行理財產品
經濟觀察報:在你的提案中特別提到了理財產品的話題,伴隨著大眾理財意識的提升,這方面的產品不斷湧現,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你如何看待當前理財市場的環境?
馬蔚華:隨著大眾理財意識的不斷增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在城鄉居民的投資占比中不斷提高。然而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尚不允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用於出質(用作抵押品),大量投資者在有融資需求時無法以持有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質押物進行融資,致使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財產價值無法充分體現,給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准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出質,發揮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擔保作用,為增加大眾的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
中國股市的爆發性上漲激發了大眾對投資理財的極大熱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逐漸培養成「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的基本理財理念。根據研究機構對美國91項大型退休計劃項目十年間的長期投資收益分析,證明「資產配置策略」是投資組合績效的決定性因素,對投資收益的貢獻度為91.4%,而「擇時操作」(1.9%)和「證券挑選」(4.6%)只起次要作用。因此,在股票、各類基金、債券、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產品中選擇合適品種,進行合理配置,構造相對穩定的長期投資組合是大眾投資者理財的根本之道。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其豐富多樣的品種越來越成為投資者資產配置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商業銀行能夠接觸到的投資市場面最廣,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最多,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原生金融工具與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債券、股票、基金、信託、匯率、信用、商品等等,都可以成為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因此,銀行可以在更寬泛的範圍內為投資者提供資產配置方案與風險管理方案。總體上看,中國金融環境大變革的時代,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滿足了國內居民在追求財產性收入過程中對金融服務在深度與廣度上的外在要求,因此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自2004年以來,國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從小到大,取得了驚人的發展。根據銀監會的數據,2005年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銷售額達2000億元人民幣,2006年境內中外資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發行額則達到4000億元人民幣。2007年僅招商銀行一家就發行理財產品總量折合人民幣約1060億元,可見國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之快。
然而就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已成為投資者重要投資組成部分的同時,由於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並不允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出質,給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不便,而當前股票、基金、國債、保單等常見投資產品依法都可以出質,相形之下,同樣具有財產價值甚至財產價值更加穩定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卻無法出質就顯得不盡合理。
在實務中雖然已有部分商業銀行開辦了個人理財產品質押業務,有的理財產品雖然與市場大多數產品相比收益率沒明顯優勢,但由於能提供質押貸款,因而獲得投資者青睞。並且,由於質押的理財產品由銀行自己發行,風險可控,除凍結質押物之外,銀行不再執行其他審批手續,放款十分快捷。但由於該類業務往往是通過對個人的理財產品資金返還賬戶採取凍結的方式來控制資金風險,該做法在法律上無法對抗司法機關的凍結和扣劃,作為質權人的商業銀行不知凍結、扣劃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何時會落下,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故實務中理財產品質押業務的開辦範圍和質押理財產品的種類局限性很大,也較大限制了廣大客戶的融資需求。
經濟觀察報:在具體操作上你有什麼建議?
馬蔚華:由全國人大對《物權法》第223條「權利質權」條款進行修改,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作為可質押的權利;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徵詢銀監會的意見後,通過《物權法》司法解釋明確,准許商業銀行接受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押物,以滿足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融資需求。同時為滿足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公示性的要求,可要求接受理財產品質押的銀行在其網站上進行質押登記公示。
從2007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223條規定看,除第223條明確規定的權利種類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用於設立權利質權。而現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可以用於設立質押,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用於質押缺乏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如接受理財產品質押,其質押權將無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由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持有人對商業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所以以商業理財產品設立權利質押,無法滿足《物權法》法理上對於質押的公示要求。
為了給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業務提供法律依據,並與《物權法》第223條銜接,則有必要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出質。當前《物權法》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當中,因此,通過《物權法》司法解釋來明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出質是較為便捷的立法模式。同時,從現有的情況來看,可限制銀行只能受理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質押,因此建議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辦理理財產品質押的,質押權自質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質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為了滿足質押的公示要求,可以規定接受理財產品質押的商業銀行必須在其網站上建立理財產品質押公示系統,方便公眾查詢。當前商業銀行的網站建設較為完善,完全可以支持上述質押公示系統的要求。
中資銀行知識產權保護待完善
經濟觀察報:還有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就是伴隨著中外資銀行競爭的加劇,中資銀行該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的保護,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馬蔚華:花旗銀行搶注專利申請事件驚醒了中資銀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中資銀行紛紛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投入,而時至今日中資銀行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知識產權含金量不高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中資銀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如無法盡快迎頭趕上,將使中資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因此,有必要通過銀監會與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協調,為中資銀行申請最具有含金量的商業方法專利提供便利,同時通過頒布有關指引,加強對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指導力度,督促中資銀行在整體上盡快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自媒體披露花旗銀行搶注專利申請後,金融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中資銀行的重視,金融知識產權在銀行發展戰略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即便如此,從我行的情況以及瞭解同業的情況看,中資銀行的知識產權管理還普遍存在以下共性的問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普遍起步較晚,各商業銀行知識產權管理的水平參差不齊;已申請的知識產權普遍含金量不高,申請獲得批准的專利絕大多數是實用新型專利;未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髮展戰略;在建章立制上,大多數銀行都沒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在組織架構上,大多數銀行尚未實現統一管理,仍處於分散管理階段。知識產權分散管理的組織架構不利於銀行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核心競爭力,一方面是由於知識產權的範圍很廣,涉及專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計算機版權、技術秘密、域名、商譽等等,分散管理的組織架構難以處理好類型多樣的知識產權事務;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分散管理,無法形成有效規劃,同時各管理部門之間也不易協調和配合。
經濟觀察報:政策環境是不是也需要配套?
馬蔚華: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不足除了中資銀行自身的原因外,還有以下外因:首先是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申請存在障礙,申請發明專利成效不明顯。從銀行申請的專利類型看,更適合申請商業方法專利,但由於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允許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銀行申請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基本採取同一創新技術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下來的基本上都是實用新型專利,而實用新型專利對於銀行的保護力度有所不足。在我們的努力下,通過申請發明專利的途徑獲得了個別商業方法類型的發明專利,但由於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畢竟和發明專利存在較大差別,成功的個案並不多見。因此,當前想通過申請發明專利的方式解決以上難題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次是中資銀行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監管機構的指導開展經營活動。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起步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提高短期內還有賴於監管機構的指導。現有銀監會方面有關銀行知識產權管理的指引也僅在《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第十二條中略有提及: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應該說當前銀監會缺乏專門針對銀行知識產權管理所做出的指引性文件。
經濟觀察報:你有何良策?
馬蔚華:建議通過銀監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溝通和協調,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局開放對銀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批,將對解決當前銀行專利申請難、保護力度不足的問題起到重要的作用。
商業銀行商業方法專利要想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批准,僅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的努力難以實現,或者是成效不明顯。在這種情形下,只有通過銀監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溝通和協調,推動國家知識產權局適當開放對銀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批,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難的問題,並從實質上提高銀行知識產權的含金量。
我還建議銀監會出台專門的商業銀行知識產權管理指引,明確銀行知識產權歸口管理部門或是對知識產權管理崗位的要求,對於銀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的基本要素進行規定;具體指引內容的制定可以多開展調研和徵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起步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水平不高的情況在短期內難以改變。而當前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中資銀行必須盡快提高其核心競爭力,才能在未來與國外的金融大鱷們同台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因此通過銀監會頒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方面的指引,加強對中資銀行知識產權管理的指導力度,以督促中資銀行盡快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中資銀行在金融知識產權方面的競爭力,就顯得格外迫切。